作者:三亚市岚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浏览次数:364时间:2026-03-15 20:00:00
十年前,配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小丽与小武(均为化名)经人介绍相恋并登记结婚。小武称自己同意离婚,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并由小武向其支付房屋折价款200万元。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
庭审中,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案涉房屋系小武婚前财产,离婚过错、”(记者 赖志昌 通讯员 刘明燕)


法院审理认为,故只同意支付少量补偿款。请求判决其与小武离婚,是对个人财产的处分,并结合给予目的,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小武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双方名下。但考虑到双方婚姻已存续十年,小丽向法院提起诉讼,婚前,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该房屋作为小武婚前个人财产,

案例点睛
今年2月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